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注意:
1.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不属于解除劳动关系,由此给予员工的经济补偿金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年度平均工资,不是月度平均工资;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5.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年度汇算清缴也不需要纳入汇算清缴范围;
6. 由企业支付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作为社保费的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