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2个政策要点
要点1:享受主体——先进制造业企业
先进制造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是《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制造业企业,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名单内。
要点2: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
不得计提情况:
1.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注:先进制造业企业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02
3种享受方式+案例解析
方式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案例解析:
A企业2023年1月实现销项税额88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均符合加计抵减条件,加计抵减比例为5%,下同)。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88-110=-22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0+5.5-0=5.5万元。
申报表填写示范:
方式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案例解析:
B企业2023年2月份销项税额165万元,进项税额110万元,进项税额转出66万元(对应的进项税前期已经加计抵减),加计抵减期初余额4.4万元。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165-(110-66)=121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4.4+5.5-3.3=6.6万元
加计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121-6.6=114.4万元
申报表填写示范:
方式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案例解析:
C企业2023年3月实现销项税额115.5万元,进项税额88万元,期初留抵税额22万元,加计抵减期初余额5.5万元。
当月抵减前应纳增值税额=115.5-88-22=5.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5+4.4-0=9.9万元。
抵减以后的应纳税额=5.5-5.5=0
加计抵减额期末余额=5.5+4.4-5.5=4.4万元,结转下期抵减。
申报表填写示范:
注意: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19栏按以下公式填写:第19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即19栏=115.5-11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