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济组织及农业企业作为乡村振兴的主力军之一,在税收政策享受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今天就为大家带来涉农企业所得税专题问题解答,快来看一下吧!
0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建立的经济组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02
哪些农产品项目所得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范围?
答: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以上八大类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03
对于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具体范围是什么?
答:对于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项目,需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范围。
04
合作社或企业受托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并收取加工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免税?
答: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
05
关于财政补贴收入,如有机肥补贴、秸秆补贴、贴息、项目补贴等农委补贴,是否可以参照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06
关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1.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不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做纳税调增处理;
3.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07
部分合作社面临设备设施智能化改进,是否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可以享受?
答: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可以自行选择享受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或者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具体文件可以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