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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税事】企业租房给职工做宿舍,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和税前列支呢?

小企 2024/1/15 阅读 141

工作生活中,税收小常识与大家息息相关,近期,申税小微搜集了一些身边的税事,和大家聊聊生活中的实用税收知识,欢迎关注我们的《身边税事》栏目!

超大城市的住房保障是人们最为关切的民生问题之一,目前上海已通过多种方式建设筹措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让城市建设者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并支持以公司名义申请。那么公司租入公租房后提供给职工居住,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和税前列支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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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小王

公司租入房屋给职工使用,支付租金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根据上述政策,公司租入房屋给职工使用属于集体福利,其所形成的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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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小王

公司租入房屋给职工使用,支付的租金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和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和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和职工交通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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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供稿:王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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