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
限制消费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间接执行措施,即通过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一般消费。需要注意的是,限制高消费是以前的说法,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明确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所以,当下更为专业规范的说法是“限制消费”、“上限消”、“限消令”。
失信被执行人怎么解除!
一般情况下,满足下列两种情形可以人民法院可以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令:1、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2、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被限制高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 在限制高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限制消费令后,哪些行为会被限制?
被执行人受限行为十分广泛,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以下九种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际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此外,“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在受限之列,总之被执行人一切可能造成责任财产变化的行为,都受到限制。
什么人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有履行能力而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限制消费”有何区别?
最简单的区分方式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质原因是“有钱不还”,而限制消费则是因为“没钱可还”。
也可以理解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限制消费”的严苛版,是对恶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一种信用惩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