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可以概括为:相关性、合理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六条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报销的费用票据填制合规情况下检查重点
(一)相关性检查也就是说,报的成本费用是不是与取得的收入相关。与取得收入无关的费用支出,不得税前列支。
1、一般情况下的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
2、个人消费项目,例如专属于个人的消费项目,例如补牙的支出。曾经有一个韩国的公司,老板把个人修牙的费用三万多元,在公司的管理费用办公费报销,检查出来了,作纳税调增。
3、如果一个公司未设立厨房,又大量的报销厨房灶具等,也可以判定费用与取得收入无关。
4、行政单位开出的罚款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但是合同违约金,银行罚息是可以扣除的。交通违规罚款不得税前扣除,因为交通局属于行政单位。这些在审计过程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里只能提供一个思路。
(二)合理性检查在很多情况下,检查合理性要具备一定的侦察能力,并不是公司报销附了发票,就认为一定可以税前扣除。比方说,一个公司,只有一车辆大众轿车,但是司机每个月都报销12-15万的汽油费计入了销售费用-交通费,并且都是成品油发票,发票都合规。为什么说这些费用不合理,且风险很大。原因在于,一辆大众轿车昼夜不休一天也烧不了5000块钱的油。所以面对这种支出,要考虑两点,一个是他报销的工资绩效,避免上交个税。另一个是把油倒卖出去了,少交增值税,当然这种概率较小,并不表示没有。另一种违背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的是,取得的发票各项目填写正确,但是与取得的收入关系不大,甚至没有关联。例如,一个销售手机的公司,成本里大量出现钢材发票。网络科技公司,成本里出现商业混凝土发票,这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情况。在检查费用时要时刻注意这些费用是不是与取得收入相关,在这里出现合不合理。再说是人为错误使用会计科目,干扰审计人员的判断,一个公司如果是单笔购买了68000元家具,直接计入了办公费用而你又没检查出来这就是很可怕的结果。再比如本来是买酒和招待客户的餐费支出,会计硬是计入办公费用里报销。本来是招待客户和分发员工福利的服装支出,会计人员计入办公费里,取得专票还抵扣进项税,这都要审计人员具备一定的素质火眼金睛发现这些问题。这里只说几个特例。我们检查时要具备这种思维和能力。
(三)及时性检查大多数会计对费用支出未必能坚持权责发生制,尤其是单位业务员较多,差旅费报销频繁的情况下。按规定,会计核算要坚持权责发生制,当年的费必须要计入当年的损益。很多情况下是大量的业务人员漠视这个规定,财务人员又不坚持原则。为了税审时不作纳税调整,会计们抓住了审计人员的检查规律,跨期票据不计入一二月份的费用,再往后延两个月,直接计入四五月份的费用里,如果不增加检查范围,你根本查不到。
注:公司应当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比如12月31日,本单位有员工出差在外,预计2月份才能回单位报销费用,那么12月份的费用怎么办,很多会计人员会在员工回来时报费用一次报销在回来的当月,如果员工2月份回来,报销的费用里有12月份的票据,按税法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因为不是当年的费用。正确的做法是,每年末结束前,财务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不能回单位报销的员工,统计各自发生的费用,列出明细项目报给财务人员作为计提费用的依据,把应计入当年的费用计到当年,同时挂一笔往来款。报销回来的票据冲销往来款,而不是计入报销当年的费用支出。(四)真实性检查有许多时候,公司是花了钱,不过是花在了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上。为了使这部分费用合理化,真是费尽了心思。最常用的招数是化整为零,把一大笔不合理的支出,分成多少笔,找发票分别报销。例如给某人回扣10万元,灰色支出提供不了发票,公司会找各种办公用什么的发票来抵。只要是金额较大,有重复发生的,未列明细的、未附采购清单,分发清单的未明确列明用途的这些支出,都应当进行重点检查。再有是成本项目计提出来,汇算清缴前未能取得合规有效的扣除凭证的成本项目。这些是要进行纳税调整的。四流不一致的项目,要分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例如,一个上海的咨询公司长年累月为本地客户提供服务,却总是收到来自于贵州某县税收洼地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咨询服务的发票,只要是出现这种情况,就要考虑是不是实际提供了服务,这是一些公司避税的常用招数。如果是做不到四流一致,开票方是有虚开嫌疑,收票方做成本费用,也会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是贵州方面实际提供了服务,你要检查劳务服务确认单,双方就服务结果进行确认的的签字盖章的确认单。以及这些服务是用在了哪些项目上,假的就是假的,现场的东西是造不出来的。
三、对发票的检查,发现不合规的情况
1、发票填制内容串行、出格,发票章盖章不清晰。
2、未填写或错误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普通发票
3、填开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4、原省级税务机关印制的旧版发票上述发票常规检查之外,对下列行业发票的检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5、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6、提供建筑服务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7、销售不动产未按规定要求填开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8、出租不动产未在备注栏注明规定信息的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未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三条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车价合计”栏次仅注明车辆价款。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收取的其他费用,应当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
10、未按规定要求开具的成品油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
(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11、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12、单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多用途卡销售、充值与使用等环节发票开具不规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4、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未填写规定信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文件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涉税无小事,税审工作责任重大,我们应当时刻提高注意力,尽到勤勉职责,用专业的工作圆满完成客户的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