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一
王总和李总是甲公司股东,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是100万元,各占比50%,截止目前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元,现在王总要减资50万元,如何账务处理?减资是否涉及个税?
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王总 5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万元
提醒:
由于王总的减资所得并没有超过王总初始投资成本,因此王总减资不涉及个税。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1号公告)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因此,个人由于撤资、减资等原因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资产,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应该全部确认为“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
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400万元、600万元注册成立了实收资本1000万元的丙公司,由于各种原因,甲公司从丙公司依程序撤资,取得现金500万元,撤资时丙公司的未分配利润80万元、盈余公积公积20万元,资本公积150万元,如何账务处理?甲公司减资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甲公司 400万元
资本公积 1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提醒:
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的资产分为3部分: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400万元,没有企业所得税;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500-400-100*40%)万元*25%=15万元
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