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对一批历年长期未申报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予以立案调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将作出吊销登记证的行政处罚。
在此期间,原本早已停止活动、人去楼空,就连首席代表也已返回国外的一家代表机构,却突然现身了。原来该国际知名企业,通过网络得知其代表机构即将被吊销登记证,为了维护其信用形象,立即派员来到上海,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并积极整改。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被登记机关吊销代表机构登记证的外国企业,自被吊销登记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新的代表机构。其首席代表、代表也面临职业限制。
最终,考虑到在依法处罚的同时,也应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市局执法总队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当事人在接受处罚后,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避免了后续的惩戒措施,完成了市场主体的正常退出。
申报年报是义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不报年报应处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吊销登记证很严重:《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5年内,设立该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第十二条规定,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