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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建筑公司的甲供工程允许简易计税?

小企 2021/10/19 阅读 415

请问:


老师,咨询个小问题,为什么建筑公司的甲供工程允许简易计税?


答复:

你可以这样来理解,你们建筑公司在施工的时候,由于材料、设备、动力等是甲方采购供应,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甲方抵扣了,你们公司的进项税当然减少,有可能会造成进项不足,造成增值税税负会偏高,因此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允许建筑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采用简易计税。


提醒一:

你们建筑公司甲供工程虽然允许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的普票或者专票,由于甲方抵扣的增值税只能按照3%抵扣,所以还需要甲乙双方来协商,这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提醒二:

有个例外: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必须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里没有选择权了。


提醒三:

若是项目采用简易计税还没有超过36个月,则不得改为一般计税。


提醒四:若是项目选择了一般计税,中途是否能再选择简易计税?这个问题由于各地税务机关掌握的政策尺度并不一样,所以应该以当地税务机关口径为主。

个人建议还是一经选择,不得随意改变,一定要注意随意改变计税方法的税务风险。


参考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规定: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是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参考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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