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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知识】契税免税大礼包来啦!赶紧收藏学习

小企 2021/10/26 阅读 440

一、免征契税的情形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 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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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

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情形

1.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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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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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市对于契税减免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接下来听我细细说来~


三、本市契税减免具体规定

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 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2. 因不可抗力灭失本市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2021〕4号)

四、继续执行的契税优惠政策

1. 夫妻因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发生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的,免征契税。

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比照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3. 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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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不止此哦,以下契税优惠政策文件及条款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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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所涉及契税的通知》(财税字〔2000〕176 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 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第3项(财税〔2001〕10 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财税〔2003〕21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第3项(财税〔2003〕141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2项、第三条第3项、第四条第3项(财税〔2003〕212 号)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监会各级派出机构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划转房屋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第一条(财税〔2005〕149 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财税〔2007〕11 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五)项中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政策、第(六)项(财税〔2008〕24 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财税〔2012〕82 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第三条、第四条以及第五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财税〔2013〕101 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财税〔2016〕23 号)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财税〔2017〕55 号)


1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项以及第二条第(一)(四)(五)项中关于契税的政策(财税〔2018〕135 号)


1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第三条中关于契税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1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以及第六条第二款中关于契税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 67 号)


16.《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第(三)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 年第 76 号)


17.《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中关于契税的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 6 号)


18.《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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