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自然人A持有甲有限责任公司的70%股权(自然人A出资甲公司的成本是1元/每元注册资本)。A计划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0%股权转让给乙有限责任公司(乙公司系自然人A持股100%的一人有限公司),作价是1元/每元注册资本。目前甲公司每元注册资本的净资产约1.4元。
1.请问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哪个人所得税?
2.如需纳税,请提供纳税计税依据、纳税时点等政策法规。
3.如需缴纳个税,是否有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纳税?是否可以申请地方留存部分个税返还?
回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回复时间:2021-02-24 17:30回复内容: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拟进行股权转让的收入低于其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同时,根据67号公告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将股权转让给其100%持股的一人有限公司,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67号公告第十四条的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二、纳税人发生股权转让行为的,应根据67号公告第二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包括下列情形:(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三、目前针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和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情形有分期缴纳和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由于不同情况下所涉及政策较为复杂,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四、地方留存部分个税返还事项请向财政部门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读后感
很多人对纳税主体的概念不清楚。自然人和本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大众直觉上可能会认为这是一回事儿,无非是左口袋右口袋的区别。但是在税法上他们是两个纳税主体,适用的税收政策也是不一样的。举例来说最直观区别,自然人缴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是企业所得税。
在2014年67号公告中列示了以下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但被认为理由正当的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很显然,自然人和他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不符合任何一条。所以需要按照两个独立纳税主体之间的交易来看待。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定收入,来确定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