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机动车类专用发票的开具有何要求?
1.必须填写数量、单价、单位,“单位”栏必须为“辆”。
2.需将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填写在“规格型号”栏,国内生产商选填,进口企业和经销企业必填。
3.允许添加折扣行开具。
4.一张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行填列多辆机动车信息。
5.允许开具销货清单,销货清单内容的填写要求与票面商品行填写规则一致。
6.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可以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单台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规格型号”栏不需填写,“数量”栏填写车辆数量。
Q2
下游企业是否要认证抵扣上游企业开具的进项发票后才能开具销售发票?
不需要,上游企业开具的发票上传至税局系统后,下游就可以开具销售发票。
Q3
经销商既购买了整车,又购买了配件,是不是要分开开具发票?能不能开在一张发票上?
配件如果不在机动车编码里需要另开一张发票。
Q4
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若是想要汇总开票,比如销售了同一规格电摩100辆,开具机动车专用发票,数量写100合并开票,此时车架号需要在发票票面上体现吗?若要体现,票面上只有一行数据,备注栏也写不下,这100辆车的车架号该怎么体现?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若不能按上述规定填写“规格型号”栏的,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上,将相同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单价的机动车,按照同一行次汇总填列的规则开具发票,“规格型号”栏不用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二、发票作废
Q5
办法实施后,对机动车类发票作废有什么要求?
已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包括电子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允许作废,需进行红冲处理;尚未开具的机动车类专用发票(纸质专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当纸质发票污损等情况下可以空白作废。
三、发票冲红
Q6
红冲是否只能冲一次?
相同车辆只能红冲一次是指: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情况下填写红字信息表需保证填写的车架号对应车辆属于红字信息表中购买方企业名下才可审核通过,导入红字信息表开具了红字发票并上传至税务系统后,该车架号对应车辆将流转至销售方名下,此时再使用此车架号申请红字信息表将审核不通过。按照业务流程红冲后重新开具的蓝字发票需再次红冲,正常申请红字信息表进行红冲即可。所以,同一台车在实际业务中存在多次退货多次销售的情况,是可以多次冲红的。
Q7
开具一辆机动车红字发票后,需要等待多久才能重新开具这辆车的蓝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发票上传至税局系统后即可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四、软件升级
Q8
新办法实行后,开票软件新老软件系统是同步运行吗?还是2套开票软件?
一套软件,只是软件功能做了升级,跟原有升级模式一致。
五、新旧版发票
Q9
新办法实行后,开票软件新老软件系统是同步运行吗?还是2套开票软件?
通过开票软件参数设置模块选择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自动加载相应开具界面。
Q10
5月1日之后,机动车票面调整之后,之前申领的发票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