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
不能。
分公司(无论是否独立核算)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只能将其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和资产总额指标汇总到总机构,整体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状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也就是说,分支机构不论当时选择为非汇总核算,还是独立核算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和税务总局的答疑,都不能再以自己独立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和应纳税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的优惠。
问
2.已经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
可以。
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主体。因此,只要是小规模纳税人,就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的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问
3.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的增量留抵退税优惠?
答
只要符合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的5个条件,即可申请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 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