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长短,直接影响到当期损益大小,从而影响到当期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应纳到企业所得税多少。比如:2018年8月31日,格力电器(000651.SZ)发布了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将一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调短,比如房屋建筑物从20-30年全部调整为20年。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仅此会计估计变更,全年增加折旧费用约6.43亿元,增加的折旧会抵减利润,从而降低需要交纳的所得税。以25%税率计算,格力电器因此节约的所得税为1.6亿元(结合其他因素,实际节约的要少一些)。 参考: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案例二
财务影响税务!同一项经济业务,不同的会计处理,对税务的影响不一样!一笔会计账务处理,有可能带来上百万元的涉税风险!一项事项具体如何做账,计入什么会计科目,不是单纯看发票的表象,而是看背后的经济业务!会计做账具有一定灵活性,有的时候具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需要看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比如:
股东给企业1000万元钱用于经营,不同的给法涉税不一样!
股东王总要给企业1000万元用于经营,若是采取无偿捐赠形式: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贷:营业外收入 1000万元提醒:捐入企业1000万元,属于“营业外收入”,涉及25%企业所得税。股东王总要给企业1000万元用于经营,若是采取投资形式:借:银行存款 1000万元贷:实收资本-王总/或者资本公积 1000万元提醒:投入企业1000万元,属于“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没有企业所得税,只有印花税,但是资本公积唯一用途转增自然人资本会涉及20%个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案例三
对于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企业可以选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也可以计入收入总额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可能对企业更为有利。对于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条件的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时可以选择放弃作为不征税收入,选择按照应税收入来处理,这样不仅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且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比如:企业取得100万元财政性资金,该笔专项资金用于研发,当年全部费用化后,该年度企业利润总额为50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收入不征税,费用不得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500-100+100=500万元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500万元*25%=125万元若该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选择按照应税收入来处理。收入要征税,费用税前扣除,可以加计扣除。该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500-100×75%)*25%=106.25万元节税:125万元-106.25万元=18.75万元总结:对比可以看出,企业取得用于研发的财政性资金,不作为不征税收入,可以使企业获得更大利益。因此,若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建议不作为不征税收入,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费用加计扣除。参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之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于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