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什么是纳税信用管理
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02纳税信用评价适用范围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二)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四) 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五)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03纳税信用等级划分
等级 | 划分 | 适用条件 |
A级 | 90分+ | 不能直接判定为A级纳税人情况: 1.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2.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3.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4.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B级 | 70分-90分(含) | - |
M级 | 70分+ |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
C级 | 40分-70分(含) | - |
D级 | 小于等于40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 1.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2.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3.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5.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6.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7.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8.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9.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
04纳税信用评价时间及查询渠道
税务机关一般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查询纳税信用状态,查询路径:【我要查询】-【纳税信用状态信息查询】,也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查询。
政策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85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