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计提的尚未到期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能否税前扣除?答复
每年计提的尚未到期支付的借款利息费用,不得在计提年度税前扣除,虽然每年计提了利息费用:借:财务费用-利息 100万元 贷:应付利息 100万元注意一:由于尚未到期支付利息,因此每年汇算清缴的时候应对上述利息100万元做纳税调增处理。注意二:借款利息支出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在税前扣除。
参考
参考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参考二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南市税一稽处﹝2020﹞102号)广西中港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750444585,经营地址:南宁市金湖南路39号1层09-11号房):我局派员于2017年7月6日起对你公司2015年 1月1日至 2017年7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你公司未按规定账载并申报其他收入之债务重组收入(略)(二)虚构股权转让(略)(三)你公司计提未实际支付的2016年财务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你公司在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财务费用44,111,026.81元,其中计提2016年柳州银行借款利息、罚息及复息44,107,365.47元,上述计提44,107,365.47元财务费用至检查期结束未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上述计提未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44,107,365.47元不能在税前扣除。核增你公司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4,107,365.47元。参考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