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信用高会给企业带来哪些便利?
1.发票领用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
2.增值税留抵退税
只有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的纳税人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或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特别提醒:包含纳税信用等级在内,适用本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哦!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3.注销税务登记
对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如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清税证明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证明。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二、哪些行为容易影响纳税信用?
小编提醒您,以下行为易忽视但需重点关注哦:
1.纳税申报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评价年度内非正常原因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按期抄报税的。
2.税款缴纳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3.税务登记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或变更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开具或核销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强制认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税务认定的(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三、纳税信用等级低了能申请修复吗?
纳税信用过低会影响企业享受的办税服务,如您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信用修复哦!
申请条件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6.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7.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8.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哦)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纳税信用】—【信用管理】—【修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