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二、进项不得抵扣
1.属于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情形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691号)
2.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3.属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691号)
三、简易计税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Tips: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