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继续以更大作为更好服务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国家税务总局打造了“税路通”服务品牌,其中:已覆盖全球114个国家(地区)的税收协定网络,为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和解决跨境涉税争议提供了强有力的税收法律保障。
“引进来”企业中,非居民企业经常会遇到享受协定待遇的情况,那么都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跟着申税小微来了解一下吧!
一
非居民纳税人如何享受协定待遇?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协定待遇,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同时按照《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二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填写注意事项?
第1项~第10项
第1项“中文名称”
填写非居民纳税人的中文名称。
第2项“在中国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3项“在居民国(地区)名称”
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在居民国(地区)名称。
第4项“在居民国(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在居民国(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
特别提醒
此处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外居民国或地区的纳税人识别号,而不是境内的纳税人识别号。)
第5项“在中国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第6项“在中国的联系电话”
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的联系电话。
第7项“在居民国(地区)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在居民国(地区)的联系地址、邮政编码。
第8项“在居民国(地区)的联系电话”
填写非居民纳税人在居民国(地区)的联系电话。
第9项“居民国(地区)”
选择非居民纳税人所在居民国(地区)。
第10项“电子邮箱”
填写非居民纳税人的电子邮箱。
第11项~第19项
第11项“享受协定名称”
选择非居民纳税人具体享受的我国政府签署的协定(或安排)名称。
第12项“适用协定条款名称”
按非居民纳税人申报的所得类型,选择具体协定条款。
特别提醒
若为法定源泉扣缴或自行申报,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2019年版)》第12行“其中:享受协定待遇”项目对应。
第13项“非居民纳税人是否取得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按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特别提醒
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需要享受协定待遇,无论选择自行申报、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在信息报告的同时,均需按照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其中一项。
第14项“享受协定待遇所得金额”
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所得金额。
第15项“享受协定待遇减免税额”
填写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减免税额。
第16项
非居民纳税人适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时,按受益所有人判定依据的政策条款选择。
第17项
非居民纳税人声明,并签章或签字。
第18项“扣缴义务人名称”
填写扣缴义务人在境内的名称。
第19项“扣缴义务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填写扣缴义务人在境内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
留存备查资料
一
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证明非居民纳税人取得所得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税收居民身份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二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三
享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协定待遇的,应留存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
四
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能够证明其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其他资料。
其中:
对于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由能够证明符合协定规定身份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比如,有的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规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的缔约国征税。”企业根据上述条款享受协定待遇,可以提供由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开具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证明“受益所有人”身份的相关资料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料。
四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