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满足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需要,很多时候会在不同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要求,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有哪些需要重点关注的风险?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方面与一般企业有哪些不同?
01 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汇总纳税企业?
根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TIPS: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02 汇总纳税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哪些信息?
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03 总分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办法》规定,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5种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04 总分机构如何计算分摊缴纳税款?
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05 分支机构的分摊比例如何计算?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上述公式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注意事项:
1.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本文第三条中5种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以上方法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金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除出现分支机构注销等特殊情形外,当年不作调整。
06 总机构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若汇总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已按规范完成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总机构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申报系统会自动将其“企业类型”勾选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除正常填报申报表外,季度预缴申报中还需填报“总分机构纳税人”填报部分(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6、17、18、19行)及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汇缴申报时需额外填写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
07 分支机构如何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申报企业所得税报表时,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无需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仅需填报主表第20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比例”和21行“分支机构本期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
根据电子申报系统设置,如汇总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按规范进行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且总机构已在季度预缴申报中填报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则分支机构在进行申报时,该数据由申报系统根据总机构填报的分配表信息自动补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