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在2022年11月份变更的企业名称(且工商税务都已变更),但是在2022年12月份发生的业务中,供应商给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原来的企业名称。如果不可以抵扣进项,进项转出,可以计入公司费用或者成本吗?
专家回复
按照发票开具的一般规定,发票开具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贵公司11月已完成变更,在完成变更之后发生业务并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应开具变更后的新名称。发票仍开具公司旧名称的,属于填写不规范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不能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