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经营租赁的发票能开6%的税率吗?
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其中经营租赁又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1、动产租赁: 税率13%;
2、不动产租赁:
(1)一般计税:9%;
(2)简易计税:5%。
结论就是,经营租赁是不存在税率为6%的情况。可能是开票人对于税收政策不熟悉,在开票时更改了税率。所以,问题描述的发票是一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税前扣除。
发票接受方,应及时要求开票方进行更换:如果收到的发票已经跨月了,应该先开一张红字发票冲销,然后再开一张正确的发票。接受方如果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需要立即做进项税额转出,并补缴已经抵扣的税款。
问
(新收入准则)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区分依据是什么?
企业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或组合产出)前是否拥有对商品(或服务、或组合产出)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收入准则规定了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主要风险;
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上述相关事实和情况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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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个税申报者开了一家个体户,那个体户的优惠政策和个税税率起征点可以同时享受吗 ?
个体户的优惠政策,主要是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低于10万元季度低于30万元(两会确定即将调整为月度15万元以下,季度45万元以下)免增值税。
个体户业主,对于个体户经营所得,适用5%-35%的税率。
个体户业主,如果没有综合所得,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平时预缴时可以5000元/月的基本费用,全年可以扣除6万元的基本费用。个体户业主从个体户(企业)中领取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也是“经营所得”,需要并入“经营所得”计税。
个体户业主,如果还有综合所得税的,则在计算“经营所得”时不得扣减基本费用6万元/年(5000元/月)。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问
企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取得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第十一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企业将不动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无形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问
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会计处理是计入职工薪酬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基数吗?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辞退福利被视为职工福利的单独类别,是因为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职工的服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
(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都是有比例限制的,基数都是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在工资总额组成具体范围的解释中,是不包括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
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