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四季度,各商家的促销活动不断。各位商家朋友们,忙着销售的同时您知道相关增值税税务处理如何操作吗?今天,以常见的几种促销手段为例和大家一起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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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一:“满即减”
消费者在某店铺买了一件大衣,享受满300减30的优惠,原价1299元,活动当天只需支付1179元,商家该如何确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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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分期付”
消费者购买了一台电视机5000元,为鼓励消费者提前购买使用,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电子合同,活动当天订购商品下单日只需支付商品总额的50%即2500元,一个月后支付25%即1250元,再一个月后支付剩余货款1250元。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若消费者存在延期支付货款情形,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商家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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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三:“先款后货”
消费者购买了一套定制家具6万元,家具定做需要一阶段生产周期,商家在促销方案中规定,只要消费者在活动当天下订单定制家具就可以享受总价款98折优惠即5.88万元,按照该商家正常生产周期,消费者将于三个月后收到定制家具。该促销方案中商家该在何时确认增值税销售额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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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五:“设抽奖”
某化妆品商家规定,购买本店铺产品即可在活动当天都可参加抽奖活动,幸运顾客将收到本店铺赠送的精华乳一瓶,奖品共计100份,送完即止。那么,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赠送的奖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额该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